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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諮議會諮議員可否應聘為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案

內政部88.4.3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二六八二號函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係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兼職之限制規定。本案貴省諮議員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與上開地方制度法適用對象有別,自不受上開不得兼職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