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建設廳函為地方政府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因故未依規定於工程完工後一年內開徵工程受益費相關疑義一案
內政部87.2.4台內營字第八七○二一八○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同條例第五條規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應連同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一併送請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辦理徵收。是以,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係強制性規定,且經地方民意機關決議報請上級政府備案,應依徵收計畫書辦理徵收。故本案未依規定於工程完工後一年內開徵工程受益費者,應不影響其徵收效力。
二、次查上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工程名稱、....公告三十日,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及五十七條,對於工程受益費之查定程序及查定作業完成後應辦理公告等程序,均有明確規定。且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工程受益費徵收程序及有關期限,前揭條文已有明文。故臺中縣霧峰鄉何以發生業務繁忙等理由延遲徵收工程受益費之情事,似有查明之必要。
三、另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其主辦機關、會辦機關有關徵收業務之監督考核與獎懲,由各該主辦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為之。稅捐稽徵機關經徵工程受益費,應列為稅捐稽徵成績考核」。請貴府查明本案有無疏失之責,並督請貴轄各縣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