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為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若於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發布前既已完成是否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1.17.台內營字第0930014153號
說明:
一、復貴局93年12月21日北府工使字第0930835602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前經本部依上開規定於85年5月29日台內營字第8572676號函發布在案。上開法令尚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是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行為如確於上開辦法發布前已完成,自不需申請審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