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公所函為辦理農舍配合耕地解除套繪管制業務,解除套繪後建蔽率是否沿用舊法令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110.12.08.營署建管字第1101241368號
主旨:有關貴公所函為辦理農舍配合耕地解除套繪管制業務,解除套繪後建蔽率是否沿用舊法令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所110年10月22日西鎮工字第1100019359號函。
二、「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業已明文,另查本部84年4月21日台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說明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為考量建築行為具有連續之特性,於申請建築許可,係指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業已明釋,貴公所函為申請辦理解除套繪管制時適用法令規定疑義,自應依申請解除套繪行為時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