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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建築基地為道路分割成數宗土地,可否合併申請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5.04.15.台內營字第368980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5.03.25.建四字第006894號函。

二、按新設之大規模工廠建築物,得整體規劃其防空避難設備,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明定。同一工廠建築基地雖為道路分割成數宗土地,其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面積,在廠區內各宗土地予以適當分散配置,且符合整體規劃之要件者,仍可合併申請整體規劃防空避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