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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100年3月28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內設置「飲酒店業」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內政部100.4.6內授營中字第1000802639號函
結論: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對酒吧業既有定義,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酒吧(廊)宜參照其定義予以認定。至上開代碼表所列飲食業(F501)包括:飲料店業(F501030)、飲酒店業(F501050)、餐館業(F501060)及其他餐飲業(F501990),其中飲酒店業除無提供陪酒員外,其營業性質與酒吧業相當類似,不宜認定與上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飲食店相當,其餘應得視屬該條款規定之飲食店範疇。

(二)前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飲酒店業係指:「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大多數與會單位認為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飲酒店業其營業態樣繁多,除經營飲酒店性質外,尚有歌唱、演奏、表演、跳舞等營業行為,營業時間也都逾正常晚間休息時段,因此其對住宅區之居住安寧及公共安全有一定之影響,爰建議透過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負面表列方式排除於住宅區內設置。至是否得依前開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先行以函釋方式據以執行,請作業單位洽本部法規會就法規訂定之體例研處再予辦理。

(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飲酒店業其定義之營業項目有包括供餐食及飲酒合併經營之行業,其與前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之飲食店性質類似,似可歸類於餐館業。為利地方政府稽查之執行與認定,請本部營建署研擬相關修正之具體建議,函請經濟部商業司予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