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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分類、暫存業務之業者其場內建築物用途分類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1.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743號

說明:

一、復貴署93年12月8日環署廢字第0930089385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有關建築物用途分類類別,C-1類組之定義為「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C-2類組之定義為「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品之場所」;另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C-1類組使用項目包括「……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使用動力超過15匹馬力或電熱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有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分類、暫存業務之業者其場內建築物如供回收、分類、暫存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使用,其用途分類應屬C-1類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