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是否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公共基金案
內政部88.4.9.台內營字第八八○四三一二號函
查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明定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需提撥售價百分之二‧五作為管理維護基金,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明定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國民住宅申請使用執照時,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提出於金融機構設立公共基金專戶儲存之証明之適用。
內政部88.4.9.台內營字第八八○四三一二號函
查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明定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需提撥售價百分之二‧五作為管理維護基金,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明定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國民住宅申請使用執照時,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提出於金融機構設立公共基金專戶儲存之証明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