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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有關建築法第70條規定核發使用執照執行疑義乙案」會議紀錄,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73.06.21.台內營字第235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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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論:

使用執照之核發,建築法第70條業已明定,至如建造執照之建築期限已逾期,但房屋已完竣,經提出申請使用執照,其應如何處理,前經本部以69.10.22.台內營字第038773號函釋在案。本案有關使用執照核發疑義,係屬實質認定問題,應請主管建築機關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