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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函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高雄營業處所屬旗后等4座漁船加油站,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及排除其無障礙設施改善列管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1.27.營署建管字第1030002037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238733300號函及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03年1月8日能油字第10200624750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由經濟部能源局103年1月8日能油字第10200624750號函明示加油站、加氣站及漁船加油站係屬不同場所。故本案漁船加油站若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I類加油(氣)站適用範圍,自無需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

經濟部能源局函103.01.08.能油字第10200624750號主旨:有關函詢漁船加油站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之適用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2年1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81754號函。

二、查「石油管理法」第2條第1項第7款:「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 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第8款:「加氣站: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 石油氣之場所。」;第9款:「漁船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爰於「石油管理法」,加油站、加氣站及漁船加油站係屬不同場所。

三、至漁船加油站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加油(氣)站(I類)之適用範圍,仍請 貴署依權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