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台北水源特定區保安保護區內原有合法房屋旁興建工作平台疑義案,復 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7.19.台內營字第617649號

說明:

一、復 貴府77.07.11.建四字第55338號函。

二、查建築面積之核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訂有明文。是本案工作平台之高度應不得突出地面一.二公尺,否則應計入建築面積核算建蔽率及建築總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