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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以5層基礎申領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於施工中可否准予申請變更為6層乙案。

內政部函 77.12.23.台內營字第663146號

說明: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建築法申請辦理,為建築法第39條所明定。本案應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