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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有建造執照四層建築物,因辦理變更設計增加五樓需檢附共同壁同意書,惟鄰地被查封,無法取得共同壁同意書,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 74.10.24.台內營字第342367號

說明:按查封者係對於債務人之財產,為禁止其為事實上或法律上處分之強制行為,以保全強制執行。本案雖僅需檢附增建五樓部分之共同壁同意書,惟其同意與否,對鄰地權益亦難謂無影響,從而本案變更設計,宜俟撤銷查封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