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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無頂蓋之觀眾席樓地板面積相關法令檢討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1.07.08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

說明:

一、依據貴局111年6月7日中市都建字第1110115078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之各條文,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規範出入口、走廊、直通樓梯等防火避難設施之寬度,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係代表避難人數之多寡,與觀眾席有無頂蓋無涉;故檢討第4章各條文涉及「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者,無論觀眾席上方有無頂蓋,仍應依循同編第1條第6款用語定義規定。

三、旨揭疑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請依上開法令規定意旨,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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