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6年度住宅補貼案件動產審查,可否依申請人購買外幣之優惠利率反推本金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11.20營署宅字第106011091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1月13日府授都住服字第1060248776號函。
二、依據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本標準所定一定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一、動產:(一)包括存款本金......。(二)計算方式:1、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保險公司給付之遲延利息不予列入利息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106年度住宅補貼審查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1.205%利率推算。
三、有關貴府上開函提及「106年度住宅補貼申辦案中,除部分個案得依前開規定以18%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反推本金外,民眾購買金融機構推出之優惠利率外幣(如:臺灣銀行『人民幣存款優惠又有利-網路優惠方案』外匯綜存之人民幣定期存款,限單筆達人民幣2萬元者,可享有年利率2.6%~3.3%固定計息),得否一併適用前開規定,依其優惠利率反推本金?」1節,若申請人舉證外幣定期存款之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可依本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但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