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93年8月13日研商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或未經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是否得據以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8.26.營署建管字第0932913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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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本署前就指定國外建築防火材料試驗單位及產品或使用手冊事宜召會研商,依92年2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22901886號函檢送之上開會議紀錄七結論(三)所載:「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於本部完成國內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單一試驗項目之指定家數滿2家時起算1年後,如仍未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獲指定為該項目之性能試驗機構者,該單位所出具之試驗報告、產品或使用手冊不得再據以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本部將於完成國內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單一試驗項目之指定家數滿2家時,函告各國駐台單位,以利轉知其所屬國家之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出版者。」,截至92年12月31日止,業已公告指定台灣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防火實驗室、私立中華大學、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及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等六單位分別為防火牆、柱、梁、建築物貫穿部防火材料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等五試驗項目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是防火牆、柱、梁、建築物貫穿部防火材料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等5種試驗項目之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依上開規定於93年12月30日前,如仍未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獲指定為該項目之性能試驗機構者,屆時該單位所出具之試驗報告、產品或使用手冊不得再據以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本部並應儘速函告各國駐台單位,以利轉知其所屬國家之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出版者辦理申請指定事宜。
二、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申請本部指定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者,請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指定,其如經檢附具有相當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國際相互認證體系認證之相關證明資料在案者,經本署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證屬實,得免實地查核,逕予同意指定。
三、至國內尚未經本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者,未於93年9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不得再據以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
四、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協助彙整審核認可或評定認可已採認之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並函送本署俾利轉知儘速辦理申請指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