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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本部63.12.03.台內營字第608528號函(註)關於「開工」疑義,請查照。(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 69.12.19.台內營字第057833號(停止適用)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69)函戌字第0318號函。

二、按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規定限期內申報開工,建築法第54條已明文規定,至起造人或承造人在未請領建築執照前,不得擅自從事填土整地等實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