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廠建築(作業廠房)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2條及84條之1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5.6.9國署建管字第1151104456號函
說明:
一、依據錢柏青建築師事務所115年3月4日(115)錢建師字第1150304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2條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上開有關「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係指上開條文各款所列用途使用部分與同一建築物內其他用途使用部分區劃分隔。至前揭用途使用部分之外牆,非上開條文限制範疇,另依有外牆防火性能之其他條文規定檢討。
三、另,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同編第79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之規定,供該條文第1項各款所列用途使用之外牆,非第79條之1第1項限制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