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為辦理社會住宅營運管理指定專責機構疑義1案
內政部108.10.14內授營宅字第108081732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10月2日府授都服字第1083091974號函。
二、按「住宅法」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查該條文立法說明:「主管機關為保障民眾居住權益,推動住宅相關業務,須具專業能力且人力需求者,為利業務推行,必要時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執行其業務,期達政策目標。專責法人之組織態樣得為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機構等,由主管機關視需求設立,......得委託其他住宅專責法人或機構代為辦理。」準此,貴府為辦理社會住宅營運管理得視需求設立或委託其他住宅專責法人或機構代為辦理。
三、有關來文說明略以:「......仍請貴部函釋得否免依政府採購法及地方政府自訂財產管理法規相關規定,逕由主管關機關指定專責機構辦理社會住宅相關業務。」1節,因「政府採購法」非本部權責,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詢問。另檢送本部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自有經費興辦社會住宅是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公文影本(詳如附件1),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回復本部之公文影本(詳如 附件2 )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