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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二棟使用機能完全獨立之建築物,以架空走廊相連接時,其消防設備是否能分為兩棟獨立檢討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8.01.台內營字第322264號

說明:

一、復貴會74.06.18.建師全聯字第101號函。

二、本案建築物間架設之架空走廊,應符合左列規定,其消防設備得分為兩棟獨立檢討:

(一)應為開放式。

(二)其構造應為不燃材料。

(三)其出入口設有平時關閉之雙向防火門。

三、副本抄送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均含原函及附件),抄發本部警政署、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