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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內農漁參半者興建農舍之條件


內政部63.9.13台內營字第五九六八二九號函
台中港特定區農業區農漁參半為生者,如其目前確實從事勞力耕作,且具有農業生產設備,必須於農業區內興建自用農舍經營農耕業務者,可視為具有自耕農身分,其申請建造自用農舍,可依照規定核准。至於一般並非依賴農耕維生之專業漁民,目前既非確實從事農業耕作,自不應視為具有自耕農身分,其申請於農業區內興建農舍,不應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