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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違建部分處理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11.09.營署建管字第0930066737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0月15日府工建字第0930269088號函。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11條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其違建部分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得另行處理。」至有關違章建築之勘查、勒令停工、認定、補照、拆除等事宜,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已有明定。是本案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違建部分請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