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貸款戶已清償貸款,擬於基地原址重建,可否准予辦理國宅貸款
內政部72.1.13台內營字第一三二五八九號函
按經承購承租政府直接興建、貸款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家庭,不得承購、承租上項任何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此為國民住宅條例第五條所明定。是以本案張董秀瑕等既已承購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縱令就原承購國民住宅拆除重建,依照前開規定,亦不得另行貸款自建。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僅係規定國民住宅之承購人於居住滿兩年後,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得提前繳清貸款本息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而已,兩者情形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