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貴公司函詢「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適用資格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7.11.20營署宅字第0970071392號函
一、民眾所購住宅若為97年3月22日(含)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或新屋,其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用途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且資格符合本部97年9月29日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及問與答規定,得適用「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二、至於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於還清貸款結案後,得否另購新屋或持原貸款之同一房地為擔保,並補繳差額利息後,再向金融機構重新申貸「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乙節,依據上開作業簡則第四點(七)規定,因已享有政府88年起陸續開辦之1兆9,500億元優惠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不得向金融機構申貸本專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