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3.16.台內營字第668362號
說明:
一、復貴廳65.01.07.建四字第18985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後,該建築物應視為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之「工程中止」,其已完工可供使用部分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申請辦理,本部前經以63.10.17.台內營字第602896號函釋示在案。至於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應依重新申請時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函 65.03.16.台內營字第668362號
說明:
一、復貴廳65.01.07.建四字第18985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後,該建築物應視為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之「工程中止」,其已完工可供使用部分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申請辦理,本部前經以63.10.17.台內營字第602896號函釋示在案。至於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應依重新申請時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