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土地作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之案件,因「臺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表」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廢止後,應如何審查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2.13營署都字第0930009084號函
本案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農授糧字第○九三一○○一七八四號函(詳如附件)示意見到署,請依上開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附件:
主旨:有關高雄縣政府請釋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土地作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案,其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參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2.5農授糧字第0931001784號函
說明:
一、查「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由本會發布施行,同時公告廢止「臺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表」,不再沿用,以免發生競合。依上開辦法第二條規定,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農業用地申請作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容許使用,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農業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合於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供申請人申請建築執照等使用。
二、至高雄縣政府建議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可否依前開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授權由鄉(鎮)公所辦理一節,應由該府依當地情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