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坡地範圍內斜坡地形且面臨兩條道路以上之ㄧ宗基地,得否基於使用功能上之需要,以設計之基地地面高度為準計算樓層數及高度,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3.25.台內營字第8502356號
說明:
一、復貴廳85.03.05八五建四字第608242號函。
二、按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觀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謂之基地地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基地面前道路之高度與基地地面高度不同時,仍以設計之基地地面高度為準計算其層數及高度,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六款及同條圖1-6-(1)已有明文;卷查本案基地為一山坡地且道路高程相差二•八七公尺,未達三公尺之認定基線,並無另訂基地地面之需要,本署83.11.22.八十三營署建字第53433號函已函釋在案;是本案基地倘因使用功能上之需要,基地地面之認定,自得依前揭條文及號函規定,以基地地面高度為準。
三、檢還圖說資料乙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