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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設置鍋爐應否請領雜項執照列入建築法管理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 74.06.25.台內營字第323557號

說明:按建築法第7條所稱「營業爐灶」其本身為建築物體之一或為附著於建築物體上之設備,與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單純之「鍋爐」有別;「鍋爐」無建築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