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91年10月18日召開機械遊樂設施維護管理辦理情形檢討改進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91.10.28.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1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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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有關機械遊樂設施竣工安全勘驗、合格證明書核發、使用執照申領之違失如何改善案。
結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機械遊樂設施應依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勒令業者立即停止使用,並請主動對轄內業者進行輔導,以解決其土地使用及使用執照申領事宜。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發機械遊樂設施之使用執照除記載設施之名稱及種類外,應另記載其特性、安全保養及修護規定。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署所檢附表格資料尚未填妥,或需更正者請於本(91)年10月31日前填畢以電子郵件(Hiro@cpami.gov.tw)傳回本署彙辦。嘉義縣未填送資料,且未派員參加會議請一併補正表格資料。
三、本署將於本(91)年11月起就監察院調查統計表所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缺失項目,委託派員進行全面複查,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屆時準備所需資料派員會同辦理。
提案二:有關領有使用執照之機械遊樂設施「保養修護、安全檢查與通報情形」及「合格標示與安全說明」等違失,如何改進檢討案。
結論: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促相關業者依據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設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專任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其保養、修護工作應作成紀錄以備查考 。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轄內機械遊樂設施明訂定期安全檢查期限,主動要求業者委託專業技師或經本部指定之檢查單位進行檢查,已訂有國家標準之機械遊樂設施,應按其規定辦理檢查,其檢查結果應依據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相關業者,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機械遊樂設施合格標示,請一律以A4白紙彩色影印,明顯張貼於售票口或入口處;另各機械遊樂設施之安全說明應依其使用執照記載之特性、安全保養及修護規定詳實標示,並安置於明顯處供民眾閱讀。安全說明看板之尺寸大小不得小於寬60公分高90公分。
提案三:有關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及督導考核作業」之相關違失如何改進案。
結論: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依「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觀光及遊樂地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考核作業要點」暨相關法規之規定,落實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改進督導考核作業,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直轄市、縣(市)機械遊樂設施管理之公共安全檢查檔案資料建立及列管複查情形。
二、各縣市政府依「維護公共安全方案之聯合稽查作業方式」,執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並將檢查家數及執行成果彙陳交通部觀光局。上開檢查家數及執行成果亦同時彙陳各該縣市「公共安全會報」納管,以確實掌握後續處理情形。
三、各縣市政府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督導考核:就其執行成果併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照及其他法定文件彙陳。
四、各縣市政府應通知業者自行定期實施檢查:就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項目,由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專任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機械遊樂設施保養修護工作,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五、交通部觀光局每年邀請建管、警政、衛生、環保等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就各縣市政府函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照,進行重點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