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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拍賣與他人,該基地原領建造執照起造人得否申請竣工展期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8.06.台內營字第334287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7.15.74建四字第180257號函。

二、按土地因拍賣取得,為繼受取得,其存在於土地之地上權或租賃,非因塗消、競合或解除契約,不因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其與土地經法院判決應他人共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照,源於土地所有權者有別。故本案仍應依本部74.07.08.74台內營字第322008號函規定,至雙方當事人間對於基地使用權利,如有爭執,應依民事程序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