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招標,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財務報表,其投標廠商為子公司,為適應可否由其母公司之財
內政部86.5.31台內營字第八六○四一二四號函
查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故本國廠商以分公司名義投標,因其欠缺獨立法人人格,仍應提出母公司之財務報表、工程實績、營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本案來函所稱子公司是否即為上開之分公司,宜請貴署查明外國公司法之規定並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本諸職權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