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之起造人與承造人申請核發該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1.13.台內營字第30313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12.27.72建四字第232333號函。
二、按本部72.12.06.72台內營字第192787號函說明二已依建築法第70條就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之人加以釋明,說明三僅係指建築物於未領得使用執照前所有權已為移轉者,其承受人要非不得依同法第71條、第72條申請使用執照。至於原起造人與承造人同時提出申請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其使用權屬核發之,如使用權屬發生爭執,應於民事程序確定後,依其確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