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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因土地重測致使基地法定空地不足者,可否准予變更為工廠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12.06.台內營字第192730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11.21.建四字第228111號函。

二、按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重測後其面積有所差異時,其建蔽率可能不得規定,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前經行政院69.04.02.台69內3646函示在案,本案請貴廳依上開院函意旨,本於職權,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