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得否興建教室
內政部89.2.18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四五九號函
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住宅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規定係採負面列舉方式,經列舉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始不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查供學校使用之教室並非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舉之項目。是以,上開使用項目如經貴府查明並未於都市計畫書規定或依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禁止於住宅區內設置者,應可准其興建。
內政部89.2.18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四五九號函
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住宅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規定係採負面列舉方式,經列舉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始不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查供學校使用之教室並非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舉之項目。是以,上開使用項目如經貴府查明並未於都市計畫書規定或依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禁止於住宅區內設置者,應可准其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