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詢國民住宅得否遺贈與非本國人1案

內政部100.12.30台內營字第1000811403號函

一、本部營建署前以100年12月8日營署宅字第1002923659號函(副本諒達)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本案繼承人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事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該會100年12月19日陸港字第1009911074號函(副本諒達)復略以,依據該條例第1條第2項但書及第38條規定,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係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二、另該函說明二後段表示,至非本國人得否取得國民住宅,依同條例第1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故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條規定:「為統籌規劃辦理國民住宅,以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政府辦理國民住宅係供國民居住,爰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取得者以本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