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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是否得供停車空間車道「穿越」乙案

內政部93.2.27台內營字第0930003359號函
查本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十內營第九○八二三七三號函(如附件一)送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會議結論(一)有關「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駛汽車乙節,尚無限制建築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惟『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使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建築執照實應遵照辦理」之意旨,係指『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使用。至其「穿越」之情形,涉屬事實認定,請依上開函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