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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之土地興建工業大樓分層分戶出租或出售時,其承租人或承購人以興辦工業人為限

內政部71.7.22台內營字第九二一五一號函
本案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建築工業區內建築工業大樓之承租人或承購人應否以興辦工業人為限,都市計畫法暨同法省市施行細則並無明文規定,仍請依照本部六十七年八月廿五日台內地字第八○三○四○號函及六十九年五月卅一日台內地字第二五九七八號函規定辦理。惟為防止工業區建築物之變相使用,應請嚴防與工廠無關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