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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建築法第59條疑義。

內政部函 63.12.10.台內營字第611609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3.11.05.建四字第161413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17條後段規定:未發布細部計劃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故細部計畫僅有草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者依上開規定可不予發照。

三、建築法第59條所稱都市計畫之變更,係指都市計畫之變更已經發布實施者而言,故都市計劃僅有變更之草案,而猶未經發布實施者,應無建築法第59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