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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室內裝修業管理辦法施行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11.09.台內營字第8582053號

結論:

一、關於室內裝修管理業務尚未培訓足夠之專業技術人員前,為執行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依下列原則先行辦理:

(一)關於專業技術人員方面,凡開業建築師或其資格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1項規定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規定者,得於本案奉核可實施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或由公會彙整資料造冊統一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執行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之業務。惟上開人員須自實施日起一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之講習,取得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後另行辦理登記手續。

(二)關於室內裝修業方面,凡開業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或營造業及既有之室內裝修業者須領得商業登記證,且有符合上揭資格之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者,於本案核可實施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資料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或由公會彙整造冊統一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承攬室內裝修業務,惟須於實施日起一年內補送取得講習資格專業人員之證明文件,另行補辦登記。

(三)本施行措施自實施日起一年內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料異動,應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或報由各公會辦理彙整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四)其他有關查核、查驗及核發許可事項,依辦法之規定。

二、本案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授權規定及政策性決定,依本部法規會意見,專案簽報 部(次)長同意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