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呈〝L〞型,有關三點六比一陰影檢討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10.18.營署建管字第57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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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仍請台北市政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之規定,認定本案基地之面前道路。惟前揭條文第一款所規定之「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其所謂「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必須依本條文之立法意旨,為直接「臨接」最寬道路並向基地內「深進」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至於次要道路及臨接其他道路部分,並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