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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詢問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辦理地基調查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3045號

一、依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農業部農糧署112年12月5日農糧資字第1121029928號函辦理,並復貴事務所112年11月20日查詢申請書。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查。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本部93年2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3745號函示:「鑒於農業生產設施中之溫室,係專供農業生產使用,雖面積具相當規模,但樓層數僅為一層,且使用人數甚少,與一般建築物相較,較無基礎構造安全之顧慮。故同意興建農業生產使用之一層溫室,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地基調查;但如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時,仍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先予敘明。

三、案經農業部農糧署上開函說明:「 ……溫室屬農業生產設施,作為農業生產之設施,主要係以錏管或鋼構為骨架,披覆透光之塑膠布,配置相關環控設備,多數直接以土壤作為農作物之栽培,人員僅於栽培或採收作業進駐;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屬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作為集貨運銷之作業場所,多以鋼構搭設,外覆蓋鐵皮,且鋪設混凝土鋪面、室內設置烘乾機、破碎機、造粒機、儲存桶等集貨相關之大型機械,可供人員進行全日作業。爰二者就性質、構造材料及人員使用上並不相同,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援引溫室相關規定比照辦理似未妥適, ……」

四、參酌農業部農糧署前揭意見,爰旨案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