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汐止五堵地區領得建造執照建築案,延長建築期限兩年」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
行政院濟建設委員函 93.03.28.都字第01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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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洪氾地區土地利用、建立生態防洪體系,汐止、五堵地區領得建築執照之建築案,擬依89年9月15日行政院核頒之「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規定申請延長建築期限二年者,應符合防洪要求,並由當地縣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得同意辦理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建築期限之期。
行政院濟建設委員函 93.03.28.都字第01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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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洪氾地區土地利用、建立生態防洪體系,汐止、五堵地區領得建築執照之建築案,擬依89年9月15日行政院核頒之「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規定申請延長建築期限二年者,應符合防洪要求,並由當地縣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得同意辦理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建築期限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