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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疑義

內政部81.1.3台內營字第八○○三四五二號函
查貴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係依都市計畫法貴市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訂頒,規範各種使用分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上開規則規定第十四組之一般零售業(包含餐館),除第三種及第四種住宅區,須經貴府核准始得設置外,僅得於商業區內使用;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則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促進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而訂定,係政府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措施,二者在法令之適用對象及性質迴異,是以對「一般零售業」所列舉之准許使用細目規定當自有不同。本案建築物之基地既為都市計畫之「市場用地」,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申請發照建築,其建築物之使用自應依該方案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