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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依法投資興辦公共設施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辦理之權


內政部60.9.1台內地字第四三二四九一號代電
私人或團體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內投資辦理公園、兒童遊樂場、市場及公用事業,應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辦理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