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產管理機關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提供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於辦理公告前,是否得撤回交還公產管理機關依規定處理乙案
內政部93.6.24內授營都字第0930008089號函
有關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提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於執行機關辦理交換公告或都市計畫變更前,如遇民眾申請承租、承購或其他使用,得否交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處理乙節,如公有非公用土地已依旨揭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供執行機關辦理交換,自不宜再接受民眾申請承租、承購或其他使用,以免影響旨揭辦法之運作。至有關當年度受理交換案件完成後,未辦理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是否歸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次年度再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重新清查提供乙節,查未辦理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除有旨揭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需由執行機關先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者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倘有其他使用計畫擬不繼續提供,應配合旨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時限,於次年三月底前通知執行機關不予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