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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聯合都市計畫,其公開展覽、審議、公告實施等程序規定

內政部71.3.26台內營字第七七三五四號函
本案衛武營區聯合都市計畫既係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由高雄市政府及台灣省政府會同擬定,且跨越省、市行政轄區,有關該計畫之公開展覽、審議、公告發布實施,自應由省、市政府會同辦理,其制定程序,並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俾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