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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縣民○○○先生代理○○○女士等二十四名申請於○○鄉○○段○○號土地集村興建農舍之專案分割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2.03.07.農企字第0920111558號

說明:

一、復 貴府92年2月20日屏府農務字第0920028519號函。

二、依本會92年01月22日「研商集村興建農舍如何辦理分割案」會議部分決議(正本諒達),包括(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7款得申請專案核准分割規定,僅適用耕地部分,故集村興建農舍之專業分割,亦以於耕地上興建集村農舍為限。(二)提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部分涉及產權移轉,不論分割為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應由起造人出具共同協議書,併同集村興建農舍申請案提出。(三)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該宗耕地,如提供者亦為起造人之一,則提供集村興建農舍耕地之基層建築基地與起造人保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得為分割。故集村興建農舍涉及耕地分割者,應依上開原則處理,合先敘明。

三、又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7款暨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6款規定「依本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專案核准耕地分割,意旨該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案應於計畫核定後,始有專業核准分割問題,又為避免申請人假集村興建農舍之名,行分割之實,依據地政機關辦理分割作業情形,有關經本會專案核准分割時點,宜在申請人請領使用執照前,再檢附前項文件送本會核定。故本案目前僅在申請受理階段,尚未涉及專業分割核定問題,仍請申請人依上開會議決議先於申請案內檢具起造人共同協議書,由 貴府依集村興建農舍審核程序辦理,並俟計畫核定後,於起造人請領使用執照前,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核定專業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