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草案,有關「7111建築服務業」禁止、限制僑外人投資之法令一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8.03.營署建管字第099005112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99年7月27日警署保字第09901164012號函辦理。
二、按「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建築師法第54條已有明文,是外國人依上開規定取得執行建築師業務資格之條件,與本國人相當,並無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