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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110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表中「查核家庭成員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之認定相關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0.3.24營署宅字第110002010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3月18日府商用字第1100052316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詢申請人109年2月19日持有第二戶住宅,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109年5月14日將分割繼承之住宅以夫妻贈與方式登記予配偶,是否屬於持有第二戶住宅,並於贈與登記日起停止補貼1節,依旨揭查核督導計畫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僅「繼承」不列入擁有住宅數,本案申請人雖先以繼承原因取得第二戶住宅,惟嗣後又以「贈與」方式移轉予配偶,致該家庭成員仍持有二戶住宅,不符規定,應自事實發生日(贈予登記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自事實發生日起之溢領補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