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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宅售價計算之墊款利息標準擬調整案

內政部87.10.27.台(87)內營字第八七○九○一七號函

一、有關國宅房地售價中墊款利息之計算,請依個案實際墊款來源及利率,反應成本為原則,本於權責參考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計算方式,自行調整訂定。

二、本部七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七十六內營字第五三四三五八號函示說明第二點略以:「(一)國宅基金運用係整體考量,興建國民住宅所需購地及施工期間工程款等之墊款均應計算利息。(二)前項利息計算標準,請省市政府自行研擬報部備查。」乙節,嗣後無須報本部備查。